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7月6日北京四中院发布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法院强调,涉外影视特效制作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须对方同意;但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此时单方行使解除权有悖于诚信原则。
某影视传媒公司于2015年12月与韩国公司签订电视剧《诛仙·青云志》后期CG特效制作合同,委托韩国公司担任该剧后期CG特效制作公司之一,负责该剧CG特效方面的前期筹备,以及剧本中部分场次的CG特效制作。该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影视传媒公司先后向韩国公司支付制作费220万元、8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韩国公司交付的CG特效制作工作量为125分钟20秒。该剧播映后,影视传媒公司向韩国公司发送《变更函》,要求将合同酬金1200万元变更为900万元,未获韩国公司同意。
之后,韩国公司起诉要求影视传媒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600万元特效制作费,并支付因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赔偿金等。影视传媒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解除该剧《后期CG特效制作合同》,由韩国公司返还影视传媒公司已付特效制作费194.16万元、支付违约金360万元并向影视传媒公司开具已付300万元款项的增值税发票。
法院认定承揽人已交付工作成果,属于履行合同相应义务,定作人不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应按合同约定付酬。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韩国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影视传媒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反诉请求。
典型意义:
国际经济活动中,承揽合同发挥重要的作用。原告韩国公司是注册地在韩国的企业法人,我国与韩国不仅地理位置相邻,且长期以来跨境商业活动频繁,随着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批准和生效,两国之间经贸往来会进一步增多。此案系典型国际承揽合同纠纷。
该涉外承揽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承揽工作数量、质量及交付时间的认定。承揽合同中的履行期限是当事人争议焦点。定作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的一大特点就是任意解除权,若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无需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则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但“随时”解除合同不是任意绝对。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案中承揽人已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按约定支付600万元承揽费用,且电视剧《诛仙·青云志》已播映,故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报酬。案涉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提出解除合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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