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广电-映象网
6月8日,记者从河南省卫健委获悉,《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0日起施行。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发现这4种情况须在2小时内上报
《办法》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其公布的报告时限为不迟于2小时。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托幼机构等要制定应急预案
《办法》规定,下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学校、托幼机构;
(三)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
(四)羁押场所、监管场所;
(五)食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企业和农贸市场;
(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七)口岸、机场、车站、影剧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
(八)重要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
(九)其他容易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
隐瞒或谎报密切接触史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是:
不履行报告职责的;
隐瞒、缓报或者谎报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
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
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其他妨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行为。
此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林瑶h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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