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一、立案登记的程序
1.实行当场登记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
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3.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二、对不予登记、不予立案的救济
1.向立案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向上一级法院申诉、起诉,请求上级法院进行监督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法院组织法》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法院的监督。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请求监督下级法院不立案的行为。
3.对不予登记的工作人员向法院监察部门举报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 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 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 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 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
- 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察纠正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司法公信的不正之风;
- 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腐败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根据该《条例》,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人员不接收起诉材料、不予登记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追究违纪人员的个人责任。
4.对违法不予立案的法官进行举报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时,由具体的法官进行审核,如果该法官既不立案又不予出具不立案裁定,根据上述条例,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的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由监察部门直接追究违规法官的个人责任。
5.向同级的检察院申诉
根据《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6.请求上级法院进行监督
《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法院的监督。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请求监督下级法院不立案的行为。
7.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恳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督促人民法院依法立案。
综上所述,立案登记制度的制定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来源:京坤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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