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凉山州实施方案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6〕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凉山州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凉山州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改善我州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凉山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坚持以水环境质量为中心,以安宁河流域、邛海、泸沽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和保护为重点,以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继续控制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生态凉山”“美丽凉山”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州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地表水中水质较好水体稳中向好,污染较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到2030年,全州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金沙江、雅砻江、安宁河、西河、海河等重点河段,大桥水库、红旗水库、竹寿水库等大、中型水库水质指标均达到Ⅲ类以上;城市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76。到2030年,全州中、小河流及小(一)型水库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10+1”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10+1”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各县市政府

参与单位:州经信委、州国土局、州质监局、州安监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政府(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专项整治“10+1”重点行业。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涉及“10+1”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量或减量置换。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经信委、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质监局、州安监局

3.全面推进清洁生产,采用源头减量、末端减排及全过程控制等先进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对造纸、印染、电镀、原料药制造、制革等行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和污染物排放,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负责牵头强制清洁生产),州经信委(负责牵头自愿性清洁生产)

参与单位:州财政局

4.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促进和提高重金属、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总磷污染源数据库,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建设规范的雨水收集池、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并推进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质监局、州安监局

5.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园区)水污染。各县市工业集聚区(园区)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水污染现状排查,编制实施水污染整治方案。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园区)应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州域工业集聚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制定合理时间表,争取在2017年底前建成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科知局、州商务局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按期完成省下达的污水处理厂工程及配套干管工程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20年前达到排放标准;西昌市城市建成区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州所有县城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试点建设部分农村聚居点污水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州规建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环保局

2.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列出清单。禁止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18年底,建成州污泥处置中心。

牵头单位:州规建局、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农牧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排查;在2017年6月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牵头单位:州农牧局、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水务局、州财政局

2.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组织排查并列出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州农牧局、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3.加强散养密集区环境整治。2016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列出养殖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

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完成《凉山州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凉山州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凉山州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牵头单位:州农牧局

参与单位:州环保局

5.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打造IPM绿色防控示范园区,到2016年,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面积26万亩,带动全州60万亩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到2020年,全州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30%,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2016年底前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3%,2020年底前达到40%。

牵头单位:州农牧局

6.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在主要农作物及蔬菜、果树等经济园艺作物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强化科学施肥技术培训与示范展示。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明显提高。

牵头单位:州农牧局

7.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全州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中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州国土局

参与单位: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扶贫移民局、州委农工委、州农牧局

8.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积极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州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任务。

9.开展河塘渠清淤疏浚。开展河塘渠清淤疏浚、岸坡整治等集中整治;增加水资源的涵养能力,绿化不宜耕种的坡地、荒地、滩地,提高森林覆盖率,恢复河道蓄水和自净能力。加大水行政执法巡查力度,查处涉河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州水务局

参与单位:州农牧局、州交通局、州环保局、林业局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强制报废,对2020年底前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对投入使用的内河、湖库船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新标准;规范拆解行为,严格船舶拆解管理。

牵头单位:州交通局、州海事局

参与单位:州经信委、州农牧局、州环保局、州质监局

2.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7年底前,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站排查,列出清单,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牵头单位:州交通局

参与单位:州规建局、州农牧局、州水务局、州环保局、州海事局、州邛管局、州泸沽湖景区管理局

三、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一)调整产业结构。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健全落后产能淘汰机制,依据相关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并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运用价格、土地、市场准入等多种手段,重点推进重金属、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等重点污染行业以及高水耗、高污染等落后产能的淘汰。

牵头单位:州经信委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

2.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强化分类指导;严格执行规划环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县、市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州水务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规建局、州统计局

3.组织建立全州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完成全州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地方,要实施水资源调控方案,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完成县市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二)优化空间布局。

1.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规建局、州国土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安监局、州旅游局

2.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红线控制、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

牵头单位:州规建局

参与单位:州水务局、州发改委、州环保局

3.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推进河库岸线划定和利用管理工作,2016年底前,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库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州水务局

参与单位:州国土局、州规建局、州交通局、州邛泸管理局、泸沽湖景区管理局、州环保局

(三)推进循环发展。

1.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指导钢铁、纺织印染、造纸、采选矿业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回用;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推动铁矿石、铜、铅锌金属采选的补充用水、周边地方生产用水、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选煤废水循环利用。

牵头单位:州经信委、州安监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

2.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大再生水利用设施投入,推动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m2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水利部门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明确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取水审批时不得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州规建局、州水务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环保局

四、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一)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设,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保证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用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2016年6月底前,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到2020年,完成第二期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在线监控水量达全州用水总量50%以上。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来水供水用水大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牵头单位:州水务局

参与单位:州规建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环保局、州农牧局

2.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执行采矿许可,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国土部门要依法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行为;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务部门要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机井;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2016年启动全州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开展地下水水资源调查和污染现状评价;2018年前完成地下水资源及开发利用情况科学分析评价;2020年,按照“三条红线”指标要求,全州地下水取水量不得超过0.37亿立方米,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

牵头单位:州国土局、州水务局

参与单位:州规建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农牧局

(二)提高用水效率。

1.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市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州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至61立方米。

牵头单位:州水务局、州委组织部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环保局、州规建局、州农牧局、州统计局

2.抓好工业节水。根据《四川省用水定额》修订工作,确定全州高耗水行业企业名单及产品名单,制定并完善全州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管理制度。运用价格和税收手段,逐步建立高耗水工业企业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州电力、纺织、造纸、原料药制造、食品发酵、矿石采选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

牵头单位:州经信委、州水务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质监局、州财政局

3.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加强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6月底前列出生产和销售节水标准产品、设备企业数量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州质监局、州工商局

参与单位:州经信委、州规建局、州水务局

4.强化节水器具使用。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牵头单位:州规建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质监局、州工商局、州财政局

5.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编制和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2017年底前,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底前,控制在10%以内。

牵头单位:州规建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水务局、州财政局、州科知局

6.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城区进行渗透地面和绿化设计,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进行渗透性改造和绿化改造。地块内建筑未覆盖部分应采用透水性材料,地块面积大于5000m2,透水面积不宜小于总地块面积的10%。鼓励在地块内设置集中的低势绿地或雨水湿地作为透水区。居住区地块绿化覆盖率宜大于40%,非居住地块绿化覆盖率宜大于30%。

7.发展农业高效灌溉节水。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推进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将5万亩以上的灌区纳入在线监控范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积极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渠系配套与节水改造,逐步完善大中型灌区取水枢纽灌溉用水计量设施。2020年前,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02以上。

牵头单位:州水务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牧局

(三)科学保护水资源。

1.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2016年6月底前,州水务局组织完成全州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开展水资源保护年度考核评价。2016年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州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组织完成县市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2.加强河库水量调度管理。按照省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建立河流、大中型水库调度管理机制,落实水库、电站、闸坝生态调度功能与区域生态配水、补水机制。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饮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区域水资源调配及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

3.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组织开展全州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配合省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严格执行生态流量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水务局

五、强化科技支撑

(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1.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快技术成果推广使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环保重点领域技术。经信部门牵头梳理水污染处理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净水、节水等装备技术产品产业化;科技部门牵头开展污水处理先进技术及成果试点示范,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2020年底前重点推广应用一批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环保部门积极配合省完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体系。

牵头单位:州科知局、州经信委、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规建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

2.发挥创新驱动主体作用。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以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研究等成果为依托,通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引进及应用,2020年前构建我州水污染防治科研平台。

牵头单位:州科知局

参与单位:州经信委、州发改委、州环保局

(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1.开展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通过国家、省、州相关科技计划,组织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

牵头单位:州科知局

参与单位:州水务局、州环保局、州国土局、州农牧局、州财政局

2.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积极配合国家、省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

牵头单位:州科知局、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经信委、州规建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卫计委

(三)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1.规范环境保护产业市场。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配合国家、省梳理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支持企业在水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技术、污水处理集成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等方面开发技术设备并形成产业化。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

参与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财政局、州规建局、州科知局、州水务局、州环保局

2.加快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加强环保服务企业培育,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境保护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到2020年,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环境服务公司。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参与单位:州经信委、州环保局、州规建局、州水务局

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一)理顺价格税费。

1.加快水价改革。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发挥阶梯水价机制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2018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认真执行省发改委《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78号),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2016—2020年,按照国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完成改革任务,规范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

参与单位:州规建局、州水务局。

2.完善收费政策。2016年6月底前完成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成本监审,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提出污水处理收费调整方案。强化城镇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加大污染环境成本,出台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的文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参与单位:州规建局、州水务局、州环保局

3.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对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须进口的关键零部件等,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进口税收减免手续。

牵头单位:州国税局、州地税局

参与单位: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

(二)促进多元融资。

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不断加大节水、水污染治理以及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探索吸引民间资本和创业投资参与水生态文明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水环境保护领域,推进环境领域PPP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拓宽融资渠道,加快项目实施。

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金融办、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

参与单位:州经信委、州商务局、州投资促进局、州财政局、州水务局、州环保局、州林业局、凉山银监分局

2.加大政府资金投入。争取中央、省资金对我州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投入。州、县市政府投入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建设,坚持政府、企业(业主)、居民多元投入原则,积极探索政府投入方式转变,发挥政府投入的导向、撬动作用,通过PPP模式、贷款贴息、一次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无偿为有偿、资金为资本,提高水质质量监测和监督能力建设经费保障。

牵头单位:州财政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规建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

(三)建立激励机制。

1.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制定完善我州节水环保“领跑者”指标并进行动态更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公开环保“领跑者”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宣传、推广、政策激励等,鼓励企业节水减排、工业集聚区(园区)用水效率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使用环境标准完善等技术成熟的产品。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环保“领跑者”示范。2016年12月底前制定我州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

参与单位:州经信委、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财政局

2.推行绿色信贷。鼓励政策性银行发挥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加强协作联动,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全部纳入强制保险试点范围。

牵头单位:州金融办

参与单位: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州经信委、州环保局、州水务局

3.完善水环境治理激励惩罚机制。探索建立州域内跨县市行政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对水源保护上游县市的激励机制,探索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财力转移支付制度。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州财政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水务局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一)完善法规标准。

1.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清理、修订和出台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

牵头单位:州法制办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环保局、州国土局、州规建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

2.完善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国土局、州规建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质监局

(二)加大执法力度。

1.实行“红黄牌”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双超”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按季度在州环保局网站上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经信委、州农牧局、州委宣传部、州文广新局

2.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落实“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县市环保、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在公安、检察部门设立专门办理环境案件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法制办、州公安局、州检察院、州监察局

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公安局、州检察院、州法院、州监察局、州规建局

(三)提升监管水平。

1.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建立安宁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流域上下游政府和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联动联治;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规建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农牧局

2.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具备饮用水水源水质109项全指标监测、生物毒性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水平。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地下水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州国土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水务局、州财政局

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增强基层执法力量,建立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制度,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增监测设备和项目实行上岗考核;构建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明确监管责任人,划分监管等级,落实监管方案,健全监管档案,2016年起,全州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重点流域的河流断面逐步实现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全覆盖。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州委编办

参与单位:州水务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

八、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一)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开展水质达标工作。开展全州水环境污染现状调查,以河库水环境容量为依据,对不达标水体科学编制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将治污责任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达标方案报省政府备案。2016年7月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达标方案实施情况;同时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水务局、州农牧局

(二)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健全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信息化管理体系;通过污染治理和源头把关,消化污染存量,控制污染增量。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环境统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规建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

(三)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1.防范环境风险。组织对沿河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环境与健康检测、调查和风险年度评估,落实防控措施。执行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推进政府、污染源单位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规建局、州安监局、州卫计委

2.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政府应急办、州卫计委、州经信委、州规建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1.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根据省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加强排污许可的规范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2017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水务局、州经信委、州工商局、州规建局

2.加强许可证管理。摸清全州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改善水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九、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一)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估,保障用户水龙头水质安全。自2016年起,西昌市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各县级以上城市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州水务局、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卫计委、州规建局、州质监局

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导县市依法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加强分级监管,依法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规建局、州卫计委、州水务局

3.加强备用水源建设。编制和制定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计划,加大实施力度,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各县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实现全州县级以上城市双水源供水,全州城市供水保障率100%。

牵头单位:州水务局、州规建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林业局、州卫计委

4.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环境状况。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国土局、州水务局、州规建局、州财政局

5.强化工业区域防渗治理。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地下水污染排查,指导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牵头单位:州经信委

参与单位:州环保局、州安监局、州财政局

6.加强矿山开采区防渗治理。2017年底前,组织对矿山开采区防渗状况和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督促责任单位对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责令责任单位回填。

牵头单位:州国土局

参与单位:州经信委、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安监局

7.加强城市区域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重点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排查,2020年底前,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按轻重缓急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防渗处理不达标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生活垃圾进行治理。

(二)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1.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执行《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重点湖库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算清“污染物排放量、环境容量、污染物削减量”三本帐,加大整治力度。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经信委、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财政局、州规建局

2.加强良好水体保护。科学划定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河流水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生态敏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区域良好水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规建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

(三)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1.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开展全州水产养殖业污染调查,建立水产养殖污染基础数据库。依法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以纳入国家、省考核的断面为重点,大力推广生态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配套完善水净化设施,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发展池塘养殖,加快老旧池塘改造,完善池塘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养殖技术,提高池塘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鱼药行为,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2.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组织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国家规定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州食药监局

参与单位:州卫计委、州农牧局、州环保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

(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执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完成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地表水水体的排污口数量、分布位置、排水性质、污水来源等排查和水质检测工作,达到黑臭水体指标的一并列入整治名单,2016年6月底前将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采取控源截污、治理内源,活水循环、补给清水,净化水质、修复生态等措施,对排查判定为轻度或重度黑臭的水体实施综合整治, 2020年底前全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州规建局

参与单位:州水务局、州环保局

(五)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1.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组织编制《凉山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流域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明确水生态保护范围。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财政局、州国土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邛管局、州泸沽湖景区管理局

2.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严格执行《四川省湿地保护红线》,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2016年6月底前,清理并查处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推进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在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条件下,推进河道清洁化、规范化、生态化建设,营造“水清、岸绿、健康、生态”的河道优美景观。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快推进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湿工程建设力度。

牵头单位:州林业局、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水务局、州财政局、州国土局、州农牧局

3.加大水生态保护区基础建设。2020年底前,现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完成规范化建设,设置界碑、界桩、区域功能牌、户外宣传牌,建成在线监控系统、救护设施等基础设施;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备执法交通工具和取证、通讯等执法装备。

牵头单位:州农牧局

参与单位:州林业局、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

4.制定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组织实施《四川省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牵头单位:州农牧局

参与单位: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

十、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一)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编制各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级地方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各县市按要求制定并公布本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市工作方案报州政府备案。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委组织部、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水务局、州科知局、州财政局、州国土局、州规建局、州交通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旅游局、州地税局、州国税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法制办、州金融办、人行凉山州中心支、凉山银监分局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州政府成立凉山州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等。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科知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国土局、州规建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安监局、州法制办、人行凉山州中心支、凉山银监分局

(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责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州域内中央企业、省级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工业集聚区(园区)内的企业应积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经信委、州规建局、州交通局、州农牧局、州国资委、州水务局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州政府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将目标任务细化到各部门、县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与各县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州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政府目督办

2.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根据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各县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资金方面的奖励或扣减。

牵头单位:州委组织部

参与单位:州财政局、州环保局

3.强化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州年度考核的县市,约谈相关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监察局

十一、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一)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1.执行“五好”县市。按照省水环境状况排名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排名办法。对年度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给予奖励;对排名靠后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规建局、州水务局、州卫计委

2.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各县市水环境质量状况;督促国控、省控等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水务局、州规建局、州统计局

(二)加强社会监督。

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限期办理,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一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文广新局、凉山日报社

(三)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强化教育,广泛宣传动员。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设立环境教育公众开放日,在大中小学开展国情、州情教育,依托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培育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参与单位:州委宣传部、州经信委、州水务局、州人社局、州规建局、州教育局、州文广新局、州公务员局

凉山州水资源丰富,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保护优先,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坚持“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全面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决策部署,明确责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实现水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加快建设美丽富饶文明和谐新凉山。

名词解释:

1.双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2.双超。产生和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控制指标。

3.一控两减三基本。“一控”,即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两减”,即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确保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基本实现零增长;“三基本”,即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

4.IPM。Integreted Pest Management, 中文意思是“有害生物综合治理”。这里的“有害生物”包括对农作物生产造成损失的所有病菌(含病毒、线虫类)、害虫(含软体动物类)、杂草、鸟类、鼠类等各种生物因子,广义上也包括引起非侵染性病害的各种非生物因子,如有毒气体、土壤毒素、冷害等环境因子。

5.“10+1”小企业。指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企业。

6.“10+1”重点行业。指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和磷化工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