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在我国被民众普遍的认同。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在索要债务的时候就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因而触犯刑法上的非法拘禁罪。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和解释不具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相类似案情的案例在不同的法院出现不同的判决。本文将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时间、他人非法拘禁、扣押的理解以及债务的范围对本罪进行一个阐述。
【关键词】非法拘禁;债务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得概述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在我国刑法第238条中,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有明确得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就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形,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债权,通过拘禁、扣押等方式剥夺、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具有以下几点特征:首先,从犯罪动机来看,行为人是为了索取债务。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索债意图,并在此基础上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只有这样才能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这是和其他的非法拘禁罪有明显区别的地方。
其次,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与此同时,也可能存在对财产权利的侵犯。
最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债务的认定对其影响是很大的。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行动的自由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得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
1.构成本罪所需的时间
根据刑法通说理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属于持续犯,即非法拘禁的行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保持连续不断的状态。对于本罪而言,如果持续时间太短,有可能使得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在这种情形下,行为的危害是不大的,则是无法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例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几秒钟,当然是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拘禁罪的。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时间必须超过24小时,在规定的另外几种情形中,由于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侮辱、殴打等行为,或者造成被害人受伤、死亡、精神失常等后果作为入罪标准时,侮辱、殴打行为的发生必须是非法拘禁这一不法行为持续的过程之中。
2.对“他人”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个他人当然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他人经常出现第三人,在认定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时候,这个第三人应当是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为人拘禁此类第三人,是出于索取债务的目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构成本罪。
3.实行行为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是拘禁,并在拘禁行为中伴有殴打、辱骂等暴力行为。
“非法”,顾名思义就是违反法律的。此处的“非法”应该指的是剥夺人身自由行为的违法性。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作为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形,也应当属于且不超过普通非法拘禁罪的手段,法条中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这个其他方式就是一个兜底条款,可以理解为与拘禁性质大致相同、可以达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效果的手段,这类手段是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可以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的使被害人处于管控下,例如捆绑、禁闭等。
4.违法性认识
违法性认识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确认识到行为具有违法性。在当今的社会,我认为实施非法拘禁罪行为而认识不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是不大可能的,另一方面,即便行为人并未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但出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打击以缺乏违法性认识为借口逃避惩罚的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不需要违法性认识的。
二、债务的认定
(一)合法的债务
合法的债务产生于合法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比如给付之债、选择之债等存在于行为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的债务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行为人索取合法的债务,主观上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维护的是自己的合法债权,只是在手段上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索要合法的债务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是毫无疑问的。
(二)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
相关司法解释中把高利贷、赌债等债务规定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在生活中,人们是普遍承认高利贷,赌债等债务的,行为人在索要这类债务时,债务在客观上时存在的,并且行为人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此种情况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拘禁罪论。
(三)实际不存在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不存在的债务可以包括索取超出原数额的债务,或者假想的债务,或者虚构的债务。
超出原债务数额的债务就是指存在合法债务的情况下,行为人索取的多于原债务数额的金钱。行为人索要的数额稍微超过原债务是以非法拘禁罪处理;行为人是基于正当的目的,比如是为了挽回自己损失,此类情况是不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行为所要超出的金额不具有正当理由,或者数额较大是,应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其他符合的罪名处理。
假想的债务就是行为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对被害人享有债权,实施非法拘禁索要债务的行为。虽然债务实际上并不存在,但行为人是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认为有债权的存在,其主观上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需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处理。
虚构的债务·就是实际不在的债务,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而以债务的名义,实施非法拘禁索要钱财的行为。索要债务只是一个借口,目的是索要钱财,此类情况,犯罪人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是非法拘禁罪了。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经济纠纷不断增多,债权人为索要债务的非法拘禁行为时有发生,对非法拘禁罪的进行全面认识和理解是非常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法律的权威。
作者:雍焕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娟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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