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一铖

1950年5月1日,被毛泽东同志评价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法律正式开始施行。这部法律不是现在人们熟知的《宪法》、《刑法》、《民法》。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它的故事,要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前夕,73年前的那个9月。

1948年9月,中央妇女工作会议在河北西柏坡召开。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华北、华中、华南、西北、山东等解放区的妇女干部85人,还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80多名干部列席会议,总计160多人。

会议期间,刘少奇对邓颖超等中央妇委的同志表示,新中国成立后,一定要有一部婚姻法,作为一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应当尽早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由邓颖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1931年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基础上,对前苏联、东欧等国关于婚姻法的法令加以研究,并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查。1949年3月《婚姻法》初稿完成,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部法律,1950年5月1日,《婚姻法》正式实施。

比起之后体量庞大、法条细致的1980版《婚姻法》、2001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篇。初代的《婚姻法》只有8章27条,但这却是一把利剑,划破了旧时代封建婚姻制度的黑暗大幕,开辟了一个“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新时代。

初代《婚姻法》前三条就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禁止重婚、纳妾,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行为,实行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资源结婚的婚姻政策。

我们的党和国家就已经意识到,想要创造一个新国家,就要先建立新家庭。小家好,大家才能好,这样的思想从建国初期,一直传承至今。家国一体,荣辱与共,也是古老的中华民族与悠久的中华文化历经磨难,仍能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初代《婚姻法》的诞生,在全球也算领先——意大利直到1970年,才立法允许离婚;我国香港地区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彻底废除纳妾陋习。但面对各种新问题、新挑战,《婚姻法》没有满足于已有成就,而是始终坚持自我革新,与时俱进,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至今,这部法律已在1980年和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并在2021年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

时代的变迁——《民法典》

《婚姻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折射出时代的变迁。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2001年4月28日,再次进行了33项修改的《婚姻法》实施,并沿用至今。其中“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尤为醒目,这是中国首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婚姻法》的领衔下,2005年,“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法不入家门”成为了过去式。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并入《民法典》中,这是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重要途径,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民法典与婚姻家庭法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调整婚姻家庭内部纷繁复杂的关系,维护不良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拯救仍有希望的婚姻危机,让走到尽头的缘分体面地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