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测标准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GB 4351.1 -2005 GB 4351.2 -2005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主要检测项目:

7.1 喷射性能试验

7.2 A 类火灭火试验

7.3 B 类火灭火试验

7.4 密封性能试验

7.5 振动试验

7.6 冲击试验

7.7 腐蚀试验

7.8 灭火器强度试验

7.9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

7.10 操作力试验

7.11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

7.12 塑料件试验

7.13 电绝缘试验

7.14 固定架试验

7.15 二氧化碳灭火器喷射喇叭筒试验

7.16 压力指示器试验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控制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灭火器应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验,保证灭火器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

产品进行型式试验、进出口检验及仲裁试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灭火器的取样及检验结果评定应按 GB/T 4351.3 的方法。

灭火器钢瓶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

逐只检验:凡出厂的瓶体应按表 5 规定的项目进行逐只检验。

批量检验:凡出厂的瓶体应按表 5 规定的项目进行批量检验。

抽样和复验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瓶体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有质量合格证书;

b) 瓶体材料检验应按 5.3.6.2 要求,随机抽取三只,进行各项性能检验

其中一只进行材料力学 性能﹑金相﹑底部解剖;另一只进行爆破试验;还有一只进行压扁试验;

c) 若抽样瓶体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复验仍不合格,

如确认不 合格是由于热处理造成,允许该批瓶体重复热处理,但重复热处理次数不得多于两次;

d) 经重复热处理的该批瓶体,应重新进行批量检验,并在质量记录中写明重复热处理的瓶体编 号、原因及结论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设计的瓶体﹔

b) 改变原制造工艺的;

c) 改变瓶体材料的;

d) 采用与原来不同热处理方式的﹔

e)改变瓶体底型结构,而变更瓶体直径、设计壁厚的。

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 5 的规定。其中循环疲劳试验瓶体应抽取有代表性的 3 只。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抽取 1 只进行压扁试验。

a) 改变瓶体材料或材料性能有波动的;

b)新生产或间断生产 3 个月恢复生产后的首批瓶体﹔

c) 瓶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压扁试验。

型式检验不合格,不得投入批量生产,瓶体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