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缓冲期。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短期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若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或重复约定试用期的,则用人单位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若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则用人单位还须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图片来源:http://pixabay.com/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与新入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合同期限都有自己的顾虑和考量。一般来说,初次用工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为三年或者三年以上对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和建立劳动者归属感更为有利。一方面,三年或者三年以上期限可以约定最长6个月的试用期,能够对劳动者进行尽可能详尽、全面地考察,真正使“岗得其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较试用期过后“不胜任”的解除更为灵活简洁且法律风险更小);另一方面,最长试用期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约用工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的期限较长,对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以及劳动者的归属感的形成均更为有利。

此外,用人单位需建立明确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进行指引;同时做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的续签时间,以及已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档案保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