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机关“平安厅”信箱平台开通以来,经常收到要求处理民间纠纷的来信。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如何处理此类报警求助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以及 2007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3条均规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以上法律和规章很清晰告诉我们,涉及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依法开展调查,查清事实后,基于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立场可以组织进行调解(最多调解2次),调解不成功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不涉及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向公安机关求助的,民警应当详细解释相关法规,并请驻所人民调解员(珠海市为充分化解日常矛盾,多年前已在各派出所派驻人民调解员,协助处理民间纠纷)进行调解,或告知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