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切实阻断疫情输入传播链条,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责任

流动人口本人应当自到达滕州市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在旅馆业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应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工作:

(一)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二)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物业服务企业(中介)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四)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五)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二、法律责任

对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四)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影响滕州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办理。申报人可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山东微警务”或“枣庄微警务”申请办理。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对群众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核,群众可在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如需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请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领取。

2.现场办理。申报人可拨打居住地派出所咨询电话(电话号码附后)进行预约后,由本人按照防疫要求携带申报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现场办理。

(二)所需申报材料

1.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申报人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之一,如学校入学通知书、单位调动、批准文件、录聘用证书、劳动合同、租房协议等证明材料。

本《通告》所指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的认定,既包括已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有证据证明已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又包括有材料证明(如学校入学通知书、单位调动、批准文件、录聘用证书、劳动合同、租房协议等)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滕州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