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房屋,购房人可解除合同
贾非律师原创
开发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房屋,购房人可解除合同
在我代理的这起案件中,委托人即购房人(原告)与开发商签订了《订购合同》该订购合同虽然名为《订购合同》,但是,内容与《房屋买卖合同》一致,但是,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并停止施工。我接受委托后,调查了解到:开发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找开发商谈退购房款事宜,开发商避而不见,我们只好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开发商表示很快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马上会开工继续建房,我方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怎么开工继续建房?开发商答复:耐心等待。我方坚持解除合同,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原被告解除《订购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点评:本案关键是被告开发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法以《订购合同》的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开发商败诉。
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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