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在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后龙作法院工作报告。这份报告中,提到了过去五年南京法院审结的许多优秀案件,一起看看吧!

网售有毒减肥药案?

(六合区法院、市法院刑二庭)

付某、张某在所售减肥药系非正规产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仍由付某大量购进并根据张某的订单发货。至案发时,付某销售金额达21万余元,张某销售金额达36万余元。公安机关在付某处查获减肥胶囊8287瓶、散装胶囊20余公斤,均检测出禁止生产、销售的西布曲明成分。六合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5万元;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二人上诉后,市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单某等人涉黑案

(六合区法院)

单某伙同他人成立寄卖公司,从事高利放贷和“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讨要债务,单某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殴打被害人、滞留他人家中、喷漆、锁门、堵锁眼、撒冥币、送花圈、钻门孔、放鞭炮、喷涂侮辱性文字和图案等滋扰、恐吓他人的暴力和“软暴力”行为,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60余起,涉及被害人30余名,敲诈被害人财物51万余元。六合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十六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单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支付抚养费案

(秦淮区法院)

武某父母离婚后,武某由父亲抚养,母亲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武某父亲去世后,法院判决武某由宋某抚养,因宋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未支付武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了宋某的监护资格。考虑到未成年人成长的需要和生母应尽的养育义务,民政局再次以武某名义起诉要求宋某支付抚养费。秦淮区法院判决宋某给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每月支付抚养费至武某满18周岁时止。宋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该案入选全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公司监事“穿透式”维权案

(市法院民二庭)

A公司因为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需要,设立并绝对控股B公司。王甲是A公司的大股东(持股65%),还同时担任A公司和B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甲在B公司配合下,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从B公司获得资金4800万元。王乙是A公司小股东(持股35%)、监事,但不是B公司的股东,也不在B公司担任任何职务。针对王甲前述损害B公司利益的行为,王乙无法推动B公司对王甲提起诉讼,也无法推动A公司维权。无奈之下,王乙以监事的身份代表A公司,由A公司以B公司股东的身份,以A公司为原告,代表B公司对王甲提起诉讼,形成了一个“嵌套着监事代表诉讼的股东代表诉讼”。市法院判决王甲向B公司返还4800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王乙最终实现“穿透”母子公司两层障碍维权成功的目的。该案入选苏沪浙皖四地高院联合发布的首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警察现场执法案

(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莫某多次拨打110报警,称其手机被监控、被间谍追杀等,并进入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巡特警大队院内。民警通过对话认为莫某状态异常,将其带回二楼办公室了解情况。在此期间,莫某突然从二楼窗口跳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莫某家人起诉要求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赔偿500万余元。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在处置莫某报警过程中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与莫某跳窗受伤致死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莫某家人的诉讼请求。莫某家人上诉后申请撤回,市法院二审裁定予以准许,判决已生效。

行政和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江北新区法院)

汪某的房屋及车库被纳入征收范围,与某区拆迁管理中心就房屋补偿安置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对车库补偿仍有争议,故约定先拆房屋,后就车库补偿进一步协商。施工单位在拆除房屋时,将车库一并拆除。汪某起诉后,江北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故将该案交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经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院审查后,依法确认和解协议有效。该案入选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芯片盗版案

(雨花台区法院、南京知产法庭)

沁恒公司生产的A型号芯片系该公司拳头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巨大。某公司总经理许某、销售经理陶某合谋,反向破解该芯片并进行生产,然后以该公司B型号芯片名义对外销售,金额达730万余元。雨花台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400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6万元;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上诉后,市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入选全省法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华为公司与康文森公司专利权案

(南京知产法庭、最高法院)

卢森堡康文森公司先后于2017年7月、2018年4月在英国、德国法院起诉华为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华为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费,华为公司于2018年1月在市法院起诉康文森公司。市法院经审理后,率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公司不构成侵权,并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确定了华为公司使用康文森公司4G专利的费率标准。康文森公司不服并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审期间,德国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华为公司侵害了涉案的欧洲专利权,其确定的许可费率为市法院确定费率的18.3倍。最高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康文森公司在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的判决,并在市法院确定的费率基础上,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全球和解,相关纠纷顺利解决。该案入选全国法院年度十大案件。

种子套牌侵权案

(南京知产法庭、最高法院)

“金粳818”水稻品种是由某研究所研发的植物新品种,金地公司对其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某公司未经许可,在网上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向买家提供“金粳818”种子交易信息等。金地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金地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上诉后,最高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

(南京环资法庭、省法院)

董某等38人在长江中非法捕捞鳗鱼幼苗出售牟利,王某等21人非法收购、贩卖鳗鱼幼苗从中获利。在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中央电视台等40余家媒体进行庭审直播,1700万余人在线观看,59名被告人当庭就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全社会公开道歉。市法院判令王某等非法收购、贩卖者与董某等非法捕捞者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850万余元。被告人上诉后,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建工系”重整案

(南京破产法庭)

该案系全省迄今审结的债务规模最大的破产案件,确认债务总额1347亿余元,涉及债权人3200余户。市法院探索运用预重整程序,审慎适用实质合并重整,引入外部优质资产,推进资产证券化工作,创新运用财产型信托,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企业重获新生,1245.9万元职工债权以及6.2亿元税款债权全额优先清偿,82个在建工程项目均复工复产,46个新增中标项目有序推进,保留了上下游5万余个就业岗位。

会展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南京破产法庭)

某公司主营会展业务,后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正常,收入稳定,连续多次中标境内外重点展会江苏团组的承办工作,但因疫情影响,大部分展会延期举行,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针对该情况,市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破产清算转和解,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用时不到1个月,高效推进和解程序,帮助企业成功实现和解,走出困境。

省市区三级法院联合集中执行案

(秦淮区法庭、市法院执行局)

洪某以司法拍卖方式竞得某公司位于盱眙县工业园区的土地及厂房,在准备开发时发现场地已被案外人搭建了大量违章建筑,遂向秦淮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多次强制执行未取得进展后,秦淮区法院逐级报请至省法院申请协同执行。省法院和南京、淮安、苏州三地共18家法院230余名干警,共同开展集中执行,历时5天,共交付土地1.3万平方米、厂房8000平方米,拆除违建近万平方米,圆满完成了对申请人洪某的交付工作。该案是全省法院组织的规模最大、参与法院最多、最为成功的协同执行行动,入选全国十大执行案件。

冒充防疫人员持刀入户抢劫案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0年2月11日,业某携带水果刀和胶带,冒充疫情防控人员,以登记信息为由骗得某小区住户赵某打开房门后闯入室内,采取胶带捆绑、持刀威胁等方式向赵某强行索要8000元。赵某被迫通过微信向他人借款2000元,并转给业某。江宁开发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业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业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辣笔小球”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

(建邺法院)

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被报道后,为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建邺区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仇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的全国首案,彰显了司法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的坚定立场,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年度十大案件、全国法院年度十大案件、全国法院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