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家庭住房保障是一项惠民工程,也是群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需求。11月16日,记者从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截至目前,我县累计实施新建公租房项目2771套,分配入住公租房1803套,较好地解决了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接下来,黄金B区6、7、10号楼,锦绣华庭配建公租房已基本建成,即将分配入住。”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此前的《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9月到期,且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公租房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新版《办法》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实行集中申请审核制,按季度分批发放。

据介绍,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一般配租家庭租金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租金标准缴纳。房源所在地的城镇低保家庭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租金标准的20%缴纳。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租金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租金标准的50%缴纳。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残疾人(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烈士和因公牺牲军、警遗属可申请减免全额租金。有重大疾病(参照南江县城乡低保分类调节补助对象认定标准)可申请减半缴纳租金。

申请人可向乡镇(街道办)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提交申请的,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此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并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会同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实行动态核查管理,确保民生保障落到实处。”该负责人表示。


巴中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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