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分为5章,共51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立足特区实际,从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规划与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提出要求,包括:排水设计方案编制、实施规划许可时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和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意见、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等。规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验收、设施及其相关建设资料的移交。对排水管理涉及的一般要求、排水许可、排水备案、排水预处理、排水户监管、专业技术服务以及内涝治理等内容,对污水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监管和监测、信息报送以及污泥处理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内容进行规范。

条例草案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包括:鼓励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开展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雨水源头控制和利用设施,充分发挥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提高排水能力。为简化排水许可程序,减轻排水户申请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借鉴深圳、珠海的立法经验,变通了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所有排水户排放污水一律按照审批方式进行管理的规定,根据排水户的具体排水情况对其分别实施审批和备案管理,在规定排水户应当申领排水许可证的同时,通过例外条款规定,明确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排水户无须申领排水许可证,仅办理备案,并要求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为加强工业排水管理,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类排水户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排放的污水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提出整改要求;不予整改的,撤销排水许可证或者备案。

条例草案还强化内涝治理工作,包括:要求建立城市内涝治理联合行动机制,编制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内涝治理职责,加强内涝治理设施建设,提高内涝治理能力;细化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内涝治理责任。其中,在内涝治理要求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辖区内涝治理设施建设,提高内涝治理能力。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以及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加强本辖区内低洼区域、排涝不畅区域的内涝综合治理,疏浚排涝通道,配置符合排涝抢险要求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全面开展汛前隐患排查和整治,在易涝点等重点部位设置积水深度监测和预警信息在线实时报送设施,并将监测和预警信息与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共享。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广播电视、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内涝治理措施应对内涝风险。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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