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 李云萍)日前,省教育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发《河北省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办法》,并已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处置办法》既坚决杜绝不顾原则的“校闹”,又对学校安全事故责任依法依规查纠做出严格规定。

据悉,我省区域内和我省管理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取得许可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均适用《河北省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办法》。安全事故主要指在校内发生的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按照《处置办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受伤人员。发生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和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要负责牵头处置,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处理。学校协商、调解安全事故纠纷应当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条件的场所进行。安全事故纠纷协商、调解、诉讼过程中各部门及各方当事人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原则,杜绝不顾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象。发生围堵学校、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必要制止措施,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纠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安全事故查处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