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是怎样形成的?当然是法官写的,盖了法院的大印发出来的。
很多时候,看似当然的事其实不然,或者并不尽然,法院判决的形成就是这样。如果我说判决是机器生产出来的,你一定大感意外,那就请大家听我慢慢道来,看看我说的有没有道理。
有句老话相信很多人还记得:“法院是国家机器。”这机器生产的是判决、裁定、调解书,还生产强制执行等公共产品。判决书的尾部加盖有法院的大印,表明本判决是它生产的,其质量由它负责。法官呢,只是法院这架机器的零部件,制作和送达判决书是这架机器的中间环节,位于审判程序之末、执行程序之前。中国的法院被称为“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表现最明显:人民群众有权通过立案登记按下这部机器的按钮,一旦被按下,机器——人民法院立即启动,开始生产。依法不应立案受理的,生产出不予受理裁定书;依法予以受理的,审判程序依次展开,直至生产出判决书。
你可能会说:“判决书终究还要借助法官的手写出来啊,还不是他(她)想咋写就咋写、他(她)想咋判就咋判!”
表面上看,确实如此,再看深一点,执笔法官到底是不是按他(她)本人的意思在书写判决书?大多数案件采用合议制的方式来审判,判决意见须要至少3名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致同意或者多数同意才能形成,执笔法官必须按照共同或多数意见书写判决书,而不能由他(她)一个人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想写什么就写什么,否则,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拒绝签署,这份判决书就发不出去。重大案件、复杂案件、合议庭意见分歧严重的案件还要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采用票决制,法定多数票形成判决意见,少数不同意见阻挡不了。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制都是法院这架机器的产品制造方式,判决书必须根据两者的最终决定书写,执笔法官岂不就是在机器的驱动下运转的“书写部件”嘛!只能说判决书是机器的产品,而不能说是某一个机器零件的产物。
法院生产的判决由法院负责,任何人都不应该拿法官说事。倘若判决书出了问题,成了“废品”“残次品”,由法院对它负责,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法院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当然,法院也要对自己这部机器经常维护、检修,对那些出了毛病的零件(法官等审判参与人员)或及时修理(处分),或直接换掉(调离审判岗位直至开除)。
来源:汴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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